✅ 早到晚走的薪水小偷,你防得了嗎 ?

【企業危機百科】/ 班小編

常有人資朋友問小編,公司有員工常常早到晚走,當他拿出出勤紀錄要求公司給付加班費時,公司該給嗎?

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,我們先來看一下近日勞動部公佈的數據 ── 

2023年全國勞資爭議案件超過2萬6000件,爭議類型以「工資爭議」超過4成居冠,其中又以加班費爭議為大宗 ;

為了提醒雇主留意加班費相關法規以免觸法,小編將勞動部公布的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,整理如下:

回到前面的問題,員工早到晚走,員工拿出出勤紀錄要求公司給付加班費,公司是否該給?

109年實施的勞動事件法對於出勤時間的認定有明確的規範,

只要是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出勤時間,都會被推定這段時間是經過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,當勞資爭議發生時,雇主負舉證責任,

依法雇主對於員工的出勤紀錄,必須每日記載出勤時間至分鐘為止,當勞工請求提供資料時,雇主有提供的義務,不得拒絕。

 

法律界金言: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」,在民事訴訟過程中,誰負責舉證將攸關訴訟勝敗!

因此,當工作時間有爭議時,除非雇主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員工早到晚走這段時間是在處理私事,否則就必須給付加班費。

 

由於工作時間認定與工資計算之間具有非常緊密的關聯,為了避免因工作時間認定問題,引發工資給付的相關爭議,

建議對於加班規定及出勤紀錄異常查核需建立確認機制:

一、於工作規則中說明加班作業規定,並於出勤管理辦法中明訂加班申請的作業流程。

(1)加班申請需事前提出、經主管核准進行加班。

(2)加班完成後,核定項目及加班時數,讓員工自行選擇核發加班費,或自願選擇補休。

(3)確認員工意願後,計列加班時數。

 

二、每月檢核未申請加班費的異常下班刷卡紀錄, 於次月結薪前做更正,逐筆和勞工確認、回覆滯留時間的具體原因。

您的員工常常早到晚走嗎 ? 盡早做好出勤管理,才能避免日後產生令人厭煩的勞資爭議喔~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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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法源:

勞動基準法 第2-4、24、30-5、30-6、32-1、36-1條
勞動事件法 第35、38條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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